案件概况:
原告与死者系四兄弟姐妹,父母均已亡故,死者配偶早于死者死亡,死者无子女,但死者曾经有一养女,后通过法院判决,解除了抚养关系,但骨灰盒造墓证登记在养女名下。原告为安葬死者骨灰盒时因养女未出面办理安葬手续,被陵园管理处拒绝安葬,导致无法完成后事。原来,养女认为其拥有死者的遗产继承权,与死者的原告存在矛盾,故拒绝办理安葬手续。后法院开庭审理,虽然所有购买墓地、墓料的票据显示均为养女名字,但养女并非墓地实际权利人。在审理过程中,被告申请追加了养女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。
本律师认为,造墓证虽然在养女名下,但实际墓的所有权应当归死者所有,养女并非墓地实际权利人,原告作为继承人有权为死者维权,法院判决正确。经了解,本类型的案例是杭州市首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