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概述:
区建设局作为建设单位,在小区边的市政道路进行道路拓宽的扩建工程施工建设,因小区绿化被侵占问题,小区业主与建设单位发生纠纷,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建设所涉及的绿化地本来就是市政道路范围,非小区范围,也提供了相应规划图纸等材料。经查,该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应土地使用权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发文收回。因矛盾无法调和,业主委员会受半数以上业主授权,以业委会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确认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行为违法。经一审法院二次开庭,法院最终确认行政批准行为违法。
点评:
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在行政批准决定前,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和决定内容,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抗辩权。本案中,被告的行政批准行为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,在未经充分沟通协商一致,未经赔偿情况下的批准行为是违法行为。因此,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,是完全正确的判决。
该案件也成为本律师成功代理的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之一。